摘要:公司给予客户冲减应收账款的现金返利,应该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呢?
背景:A公司为机械类制造业企业,常年以销售产品的类别和金额,按既定的比例给予客户一定的“现金”返利。
问题:关于A公司给予客户冲减应收账款的现金返利,应该作为销售费用?还是冲减当期收入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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