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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企业间往来长期挂账,税务机关是否会调整应纳税额?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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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间往来长期挂账,税务机关是否会调整应纳税额?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融通资金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

单位或个人不收取或支付利息导致不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是属于上述条款调整范围。

关联纳税人之间不按照独立纳税人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政策链接:

利息支出及汇兑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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