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店为员工统一定制工服一批,共支出费用11.6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金额10万元、税额1.6万元。酒店财务向笔者咨询该工服支出的费用是否要计入福利费列支?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否抵扣?
答:
一、该工服支出的费用不需要计入福利费列支,可全额税前扣除。
文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第二条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中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因酒店行业的特性,公司为树立酒店的良好形象为员工统一定制工服用于日常上班时穿着,属于企业日常经营的合理支出。根据文件一中的规定该酒店的工服支出不应在福利费中列支,可以在损益类科目下单设“工作服饰费用”二级项目列支该项支出。因此,该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不受福利费扣除额的限制。
二、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对于该酒店来说工服支出属于日常经营的合理支出,且该费用在“工作服饰费用”项目列支,不属于文件二中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事项,因此,该工服支出的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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