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很多的产品都是亏损卖出,(有些产品长期都是亏损的)亏损部份的进项会被要求转出吗?
回复: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
问:很多的产品都是亏损卖出,(有些产品长期都是亏损的)亏损部份的进项会被要求转出吗?
回复: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如果你公司的亏损销售不属于以上情况就不需要进项转出。
详见: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详见: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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