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将股息红利分配给境外的B公司,B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份,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实际管理机构地址在香港,请问是否可以适用香港地区税收协定? 答:B公司需要同时满足能够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有实质经营活动两个条件,方可享受税收协...
问: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A公司,将股息红利分配给境外的B公司,B公司拥有A公司55%的股份,注册地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实际管理机构地址在香港,请问是否可以适用香港地区税收协定?
答:B公司需要同时满足能够提供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及在香港有实质经营活动两个条件,方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编辑:陈航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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