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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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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吸收合并另一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发现对方公司仍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该部分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同时文件第二条规定,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

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发现的该部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结转至贵公司继续进行抵扣。

政策链接: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4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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