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企业用外购商品作为赠品用于赠送客户,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成本全部列支?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
问:企业用外购商品作为赠品用于赠送客户,请问企业所得税上该笔费用是否可以作为成本全部列支?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用外购商品作为赠品用于赠送客户,应视同销售处理,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列支。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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