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依据财税〔2013〕87号申请免税备案后,无法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
问:我公司依据财税〔2013〕87号申请免税备案后,无法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因此,贵公司办理免税备案后,若无法全部追回备案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自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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