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
问: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49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因此,税收滞纳金的加收,应按照征管法执行,但加收的滞纳金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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