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承租方,由于逾期支付融资租赁的利息造成的违约金,对方就违约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的承租方,由于逾期支付融资租赁的利息造成的违约金,对方就违约金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能否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违约金作为出租方的价外费用,承租方取得该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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