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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公司是制造桌子的,领用了几十张办公桌作为办公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不需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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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是制造桌子的,领用了几十张办公桌作为办公使用,是否要视同销售?

答:不需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政策链接:

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征税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1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自产商品用于办公是否要视同销售"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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