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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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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政策链接:

其他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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