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研发过程中生产的样品,销售给客户形成收入,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答:
1、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对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即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销售产生的收入和成本应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研发支出。因此,甲公司销售研发样品产生的收入,在会计处理时,应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样品的相关成本。
很多公司在日常的账务处理过程中,很少对研发样机的成本进行单独归集。比较常见的是,将研发样机的成本计入研发费用当中。从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看,对公司研发的内部控制及相关成本核算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处理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更多的是从内控出发,才能更好的核算研发样机的成本。
2、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点其他事项中的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甲公司销售研发样品产生的收入属于该文件中提到的特殊收入,因此,在税务处理时,甲公司应将该收入冲减研发费用,冲减后的研发费用金额再进行加计扣除。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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