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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由购买方还是由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要是看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进行了认证操作。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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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作废,由购买方还是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回复:由购买方还是由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主要是看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是否进行了认证操作。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156号)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如果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操作,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详见: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34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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