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借款给本公司员工用于个人支出,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如果公司确认该笔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可将其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问: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借款给本公司员工用于个人支出,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如果公司确认该笔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可将其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贵公司将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个人支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因此,即使无法收回,造成了借款损失,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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