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旅游景点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回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取得的旅游景点的门票是符合法规并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
问:旅游景点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门票可否作为报销凭证?
回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取得的旅游景点的门票是符合法规并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制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不符合法规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政策链接:
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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