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房地税开发企业未实行清算前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税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
问:房地税开发企业未实行清算前预征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税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和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清算前,按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属于房地产企业发生的税金。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在预缴年度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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