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问: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如何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因此,购入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后可以抵扣的,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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