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对于基本社会保险,税法在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同时,还强调收付实现制原则:
1、当年计提并且缴纳的,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2、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实际缴纳的,视为报告年度支付,也允许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3、当年计提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还没有缴纳的,不允许在汇算清缴前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一个概念。由于国家的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满足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需求可以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险予以补充。
(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商业保险
(一)会计处理
《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指出:“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特殊工种主要指的是高危工种,由于所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人身安全保障相对较弱。为有效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为特殊工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能分散和减少其所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也是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必要支出,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编辑: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社医保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