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近期因赶工期的需要,雇用了临时工,公司支付给该批临时工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
问:我公司是建筑企业。近期因赶工期的需要,雇用了临时工,公司支付给该批临时工的工资,能否计入工资、薪金,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等相关费用的基数?
回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雇用临时工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等各项相关费用的基数。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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