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在2016年纳税评估时发现企业2013年存在处置苗木盘亏损失,税务机关认为处置苗木盘亏未备案应进行纳税调整。
一、案例分析:
1、苗木盘亏属于资产损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七条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无需备案,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附件向税务机关报送。
2、经核实企业在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未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二、盘亏损失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
2、盘亏情况说明,列明损失事由;
3、相关凭证,盘点表。
三、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三)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金额较大的,企业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政策链接:
资产损失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885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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