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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导致的亏损可以弥补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可以用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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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导致的亏损可以弥补吗?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因此,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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