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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某企业是主营培训业务的公司,经营有外聘师资来为学员上课,请问外聘师资的报酬能否参照总局公告〔2012〕15号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税前扣除规定处理,列为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还是列为劳务费支出,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企业因特定事项临时外聘的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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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企业是主营培训业务的公司,经营有外聘师资来为学员上课,请问外聘师资的报酬能否参照总局公告〔2012〕15号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税前扣除规定处理,列为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还是列为劳务费支出,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企业因特定事项临时外聘的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雇佣关系的,支付上述人员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务费支出,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企业外聘人员存在相对固定的工资、人事关系方面雇佣关系的,比如:从事培训业务的企业,外聘教师在一定时期内讲授某项课程,支付相对固定的工资或者报酬,可按照工资项目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工资薪金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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