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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后,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快递发票给客户,快递公司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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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2年11月1日营改增后,我公司委托快递公司快递发票给客户,快递公司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有关《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不含“邮电通信业”,即“邮电通信业”不属营改增范围。

所以,快递公司提供的快递服务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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