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将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7%,由于无进项税负太高,请问可否有纳税筹划空间?
答:经会易网工作人员研究,单纯将施工设备出租,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无法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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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将一台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按照有形动产租赁17%,由于无进项税负太高,请问可否有纳税筹划空间?
答:经会易网工作人员研究,单纯将施工设备出租,则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规定,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无法合理避税。
企业可套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品目缴纳增值税。
企业可与客户沟通,重签协议并派相关人员配备操作人员,即可套用该政策哦!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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