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一家从事制造工企业出口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是委托子公司加工,原材料是母公司购买,只付给子公司加工费用,这样加工完成收回的产品符合出口退税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问:一家从事制造工企业出口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是委托子公司加工,原材料是母公司购买,只付给子公司加工费用,这样加工完成收回的产品符合出口退税政策吗?
答:符合条件的可以。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1、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货物。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3、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且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出口退税
http://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1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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