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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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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签订贷款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票据贴现服务的,收到票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入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购买并持有债券(含到期)取得的利息,有关募集说明书、投资协议上注明的付息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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