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现有一笔销售业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请问是否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五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所称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所称非企业性单位,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因此,根据您的描述,若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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