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优惠备案操作?
答:(1)优惠事项名称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2)政策概述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3)主要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4)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5)预缴期是否享受优惠
预缴享受,年度备案。
(6)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
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政策链接:
环保 节能 节水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86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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