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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我单位2014年以自有房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20%的股权,并确认转让所得800万元,是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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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单位2014年以自有房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20%的股权,并确认转让所得800万元,是否一次性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处理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政策链接:

转让财产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3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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