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
问: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是否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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