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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税前扣除吗? 答:据12366咨询回复如下:目前,国家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应参考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增值税的规定,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发票亦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条规定:“购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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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税前扣除吗?

答:据12366咨询回复如下:目前,国家尚未有文件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应参考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增值税的规定,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该发票亦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第一条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又根据国税发(2008)88号文第三大点的第2小点第二段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企业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且不准予税前扣除。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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