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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某出版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但出版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那么,该出版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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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出版企业生产成本中列支审稿费、组稿费等相关成本数百万元,记账凭证后附的相关原始凭证均为支出凭单。但出版企业提供审稿、组稿服务的人员,不属于本单位员工。那么,该出版企业是否能以支出凭单作为审稿费、组稿费的税前扣除凭证?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该出版企业发生的审稿费、组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以支出凭单作为扣除凭证,应以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具体理由如下:

1、非本单位员工提供的审稿、组稿劳务,属于个人从事经营活动行为。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规定,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审稿、组稿服务,属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缴纳营业税。

2、非本单位员工为本单位提供经营劳务,应向本单位开具发票。非本单位员工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具发票。

政策链接:

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24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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