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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新租赁准则的全面实施,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发生了重大变化,承租人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产生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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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对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进行进一步的规范。

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或融资租赁,而是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模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的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通常情况下,符合低价值资产租赁的资产全新状态下的绝对价值应低于人民币40,000.00元)。承租人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而是采用与原经营租赁相似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承租人除对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简化处理外,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对“租赁负债”计量利息费用,而并不需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承租人来讲,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类型分别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就产生较大的税会差异:1、税务相关规定中,不确认“ 使用权资产",会计上计提的使用权资产折旧,不可税前扣除;2、税务相关规定中,不确认租赁负债,会计上计提的租赁期间的融资费用摊销,不可以税前扣除。

   下面就一个案例来说明租赁会计处理过程与所得税纳税调整。

【案例】承租人甲公司 2021 年 1月就某办公楼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11.5年的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 2021年 1 月 1日至 2032 年 6 月30 日,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约定年租金为227,767.89元(含税,假设支付租金时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 2021年期初,甲公司按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对该项经营租赁资产进行账务核算,不属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适用新租赁准则)。 

租赁负债与使用权资产如下表:

一、甲公司(承租人)会计处理 

1.甲公司租赁开始日账务处理如下: 

甲公司租赁开始日(2021年 1 月 1 日)应确认使用权资产与租赁负债: 该项资产租赁开始日租赁付款额 2,619,330.74元,租赁负债初始金额2,190,374.13元,未确认融资费用=2,619,330.74-2,190,374.13= 428,956.6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使用权资产 2,190,374.13 

借: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428,956.60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619,330.74

2.甲公司后续会计处理如下:

(1)2021年支付租赁款,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227,767.89  

贷:银行存款 227,767.89  

(2)2021年摊销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70,653.82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70,653.82

(3)2021年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使用权资产折旧 190,467.32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190,467.32

二、甲公司(承租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 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本案例中,甲公司承租属于经营租赁。按照所得税法的要求,只认可实际支出的租金,这将导致和会计上计算的折旧及利息产生差异。 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以税法规定为准,因此会计处理计提的折旧费和分摊的利息费用都不能税前扣除。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 2021年共计确认财务费用 70,653.82 元,计提使用权资产折旧 190,467.32 元,2020 年度共计支付租金227,767.89 元。

税会差异如下表:

附表下载: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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