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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租赁准则下,出租人的经营性租赁会计和税法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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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2021年8月份将部分办公区域出租给B公司,月租金10000元,前五个月为免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2021年8月B公司支付押金10000元,预付租金30000元,租期两年。

问:此项业务A公司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申报?

答:企业经营租赁收取的租金,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四十五条相关规定, 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将经营租赁的租赁收款额确认为租金收入。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赁资产所产生经济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出租人发生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资本化,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租金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分摊,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根据该资产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经营租赁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出租人取得的与经营租赁有关的未计入租赁收款额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况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在8月预收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30000 (收到客户的预付租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6250 (按直线法按月确认收入150000/24=62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2477(30000-30000/1.09=2477)

贷:预收账款                        21273 (30000/1.09=2477)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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