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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重新购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能否全额抵减税额? 答:不能。 根据 财税[2012]15号文,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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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重新购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能否全额抵减税额?

答:不能。

根据 财税[2012]15号文,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 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原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重新购置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专用设备不属于首次购买不得全额抵减税额。

政策链接:

防伪税控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9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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