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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公司建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设立的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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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建立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单独设立的营业账簿应如何贴花?

回复: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的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账簿按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簿按定额贴花。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账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政策链接:

营业账簿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79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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