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福建省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回复:闽财税[2011]92号文,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
问:福建省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回复:闽财税[2011]92号文,增值税起征点:
1、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2、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0元。
3、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上述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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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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