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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捐赠利得”应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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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捐赠利得”应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接受的货币性资产,会计上和税法上,都确认为当期损益或所得;但对于接受的非货币资产,会计上强调权责发生制原则,但税法上强调收付实现制,产生时间性差异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政策链接:

接受捐赠收入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250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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