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
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文件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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