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取得的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具体理由?
超出投资比例的投资收益能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对此,不能简单回答是或否,应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税收政策分析、判断哦!
对于按投资比例以外的其他方法计算的,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该种分配方案是否“已由全体股东事先约定(章程中约定,报登记机关备案)”,以及该部分股息、红利是否“实际归属于本企业”作为判别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具体理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此栏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这一规定就意味着取得超出投资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不能享受免税待遇。
又根据2015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之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若干填报口径修改意见》第八条对此进行了修改,将此处修改为:“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此处所说的“其他方法”就包括“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同时应当注意,取得的必须是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才能够免税,否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继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之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对此项问题又进一步规定,在办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时,纳税人需提交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中,“若企业取得的是被投资企业未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还需提供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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