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我公司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亏损与所得可否互补?
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问:我公司既有免税项目也有应税项目,亏损与所得可否互补?
回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
政策链接:
弥补亏损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363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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