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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在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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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的土地价款可否在进行差额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规定,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并且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因此,从其他房地产企业购买土地支付的土地款,不得差额扣除。如果从土地转让方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

政策链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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