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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企业为职工提供宿舍,其中的生活用电费用能否做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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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职工提供宿舍,其中的生活用电费用能否做进项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的生活用电费用属于员工集体福利费用,不能进行进项抵扣。

政策链接: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https://www.ky365.com.cn/index/index/kycs?id=45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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