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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2020年度净利润为-2,739,829.54元,甲公司的盈余公积为法定公积金,未计提任意公积金。 甲公司财务咨询,1、其可否用盈余公积弥补2020年度的亏损,可弥补金额为多少?2、如果2020年度不是发生亏损,而是盈利,实现净利润2,739,829.54元,其进行盈余公积计提的基数应该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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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亏损,2020年度净利润为-2,739,829.54元,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金额如下:


项目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31日
实收资本
10,000,000.00
10,000,000.00
盈余公积
2,730,886.73
2,730,886.73
未分配利润
-1,136,758.45
-3,876,587.99
所有者权益
11,594,128.28
8,854,298.74

甲公司的盈余公积为法定公积金,未计提任意公积金。

甲公司财务咨询,1、其可否用盈余公积弥补2020年度的亏损,可弥补金额为多少?2、如果2020年度不是发生亏损,而是盈利,实现净利润2,739,829.54元,其进行盈余公积计提的基数应该为多少?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根据该规定,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且该规定中只规定盈余公积在转增注册资本时,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而对盈余公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没有规定留存金额,因此甲公司可以全额使用盈余公积进行弥补公司亏损,即在2020年度甲公司可以在盈余公积项目的金额2,730,886.73元的范围内,弥补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具体弥补金额可以由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确定。

甲公司财务可以依据甲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关于盈余公积弥补公司亏损的有效决议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贷: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根据该规定,如果甲公司2020年度实现净利润2,739,829.54元,其应该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1,136,758.45元,再将弥补后剩余的金额1,603,071.09 元(2,739,829.54元-1,136,758.45元)作为本年度计提盈余公积的基数。即2020年度应计提的盈余公积为160,307.11 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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