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问: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
问: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以上就是关于"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处理"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