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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问: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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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在哪些情况下应及时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4号)第一条明确: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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