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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取得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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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发生出租不动产的行为,取得的租金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郑静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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