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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自2020年1月1日起境内上市公司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全面执行新收入准则。但时至今日,仍有个别公司存在执行偏差,甚至可能滥用以企图“蒙混过关”,部分上市公司因未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被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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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7日,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2022]134号),2022年10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政监函[2022]455号)。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实达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经查明,涉嫌违法事实之一为ST实达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与智慧海派相关业务存在将本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虚增收入和成本。福建证监局对ST实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六十万元的罚款。
ST实达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兴飞科技)及其子公司向智慧海派科技有限公司(智慧海派)采购手机整机等货物,并将货物销售给智慧海派指定的下游客户。货物由智慧海派直接发货给下游客户指定地点,深圳兴飞不负责货物运输和货物验收,也未实地查看相关实物及物流,也不承担相关货物保管风险。相关采购销售合同、物流单据、发票均由智慧海派直接提供给深圳兴飞,智慧海派对下游客户未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兴飞科技无法控制相关“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深圳兴飞对上述“商品”销售实际为代收代付,应当按照代收代付净额确认收入,深圳兴飞仍将上述业务作为加工销售业务模式全额确认营业收入,导致ST实达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94亿元。
在新收入准则在境内上市公司全面施行后,收入确认计量问题自然成为上市公司、市场及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①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②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③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④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⑤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⑥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收入确认方法 情形 定位 具体核算办法
总额法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主要责任人 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
净额法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控制该商品 代理人 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当企业的业务模式、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的享有和承担情况为既定时,企业不存在在“总额法”和“净额法”之间的选择权,只能采用准则所规定的对应处理方法。而在业务模式、在交易过程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的享有和承担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就需要根据变化后的情况重新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为进一步规范总额法与净额法使用,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其中的1-15 为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专门就零售百货行业联营模式、购销合同方式进行的委托加工等具体事项如何适用总额或净额确认原则提出了相关意见,其核心为判断企业是否拥有商品控制权,实践中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1-15 按总额或净额确认收入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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