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人员在审计甲公司账务时,发现甲公司在2019年3月收到一笔税务局支付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13,046.58元,甲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根据员工缴纳的个税比例返还给相应员工。针对该项业务,甲公司存在哪些涉税问题?
答:
文件一: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一条第(六)项第8点商务辅助服务中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文件二:财税字[1994]第020号文第二条“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文件三:财行〔2019〕11号文第一条““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存在以下涉税问题:
1、补缴增值税
根据财行〔2019〕11号文的规定,甲公司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是因为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员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而取得的税务机关支付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该业务属于文件一中所说的经纪代理服务。因此,甲公司对收到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13,046.58元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应补缴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38.49元(13,046.58/1.06*6%)(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6%,如果代扣代缴义务人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补缴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将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员工缴纳个税的比例返还给员工,根据文件二的规定,只有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的个人在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非相关人员获得该收入没有相关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返还给所有缴纳个税的员工应代扣代缴相关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其中只有具体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办税人员所取得的手续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行〔2019〕11号文规定,个人所得税手续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为甲公司。因此,甲公司在取得该笔手续费时应确认为收入。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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