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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A劳务派遣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为B用人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此时应当由A公司还是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一、派遣人员是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B公司将工资及服务费转给A公司,由A公司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A公司代扣代缴。 其中,B公司如果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等工资外的费用,可以视同于员工从两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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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劳务派遣公司( 以下简称A公司)为B用人单位(以下简称B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此时应当由A公司还是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一、派遣人员是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B公司将工资及服务费转给A公司,由A公司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A公司代扣代缴。
其中,B公司如果发放奖金、福利、补贴等工资外的费用,可以视同于员工从两处取得所得。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劳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劳务用工单位应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因此,被派遣劳动者从劳务用工企业获得的午餐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实物补助等,是被派遣劳动者获得的与工作岗位相关的加班费及绩效奖金、福利待遇。即被派遣劳动者从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用工单位两处获得薪资。
根据《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的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资外的部分由B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A公司负责工资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减少麻烦,除非合同规定A公司只负责工资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B公司也可以将补贴费用及计算后需要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转给A公司,由A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A公司介绍人员给B用工单位,员工与B签订劳动合同,由A代缴医社保费用,由B公司发放工资,并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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